嘉兴市涌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涌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83民初6302号

原告:嘉兴市涌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南路(南)**戴德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9NY25C。

法定代表人:徐建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长兴县。

原告嘉兴市涌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兴市涌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消防工程款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被告为经营位于桐乡市××路××大厦××楼的嘉兴怡禾手佳休闲保健有限公司,要求原告进行消防施工,到2019年4月17日止,经双方对账核对,被告尚结欠原告消防工程款800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并签字予以确认。后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尚欠工程款60000元未付。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7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消防施工及申报代理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桐乡市商会大厦二楼足浴会所的消防施工、报验、验收等工程;工期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8年12月10日;工程总费用为175000元,如有增加工程量及费用,凭甲方相关人员的签字工程联系单为决算依据。

2019年4月17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徐建甫消防工程款(***法人的嘉兴怡禾手佳足浴店)人民币80000元。此据。”。原告自认被告在《欠条》出具后支付过原告2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0000元。

另查明,徐建甫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有《消防施工及申报代理合同》、《欠条》等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0000元至今未付,理应支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涌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市支行,账号为:×××61,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朱雪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燕

书 记 员 邓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