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鸿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6执13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夏琼,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执行人:贵州华鸿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未来城53栋1-12号。
***与***、夏琼、贵州华鸿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6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夏琼、贵州华鸿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现金305475元。因***、夏琼、贵州华鸿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7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7778.69元,已扣划发放当事人。
三、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夏琼名下无房产、公积金、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有车辆贵D×××××,已查封,因不知该车去向,暂无法扣押;有房产(房权证号20××88)已查封,因其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拍卖。
2021年7月16日,通过线上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华鸿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
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夏琼、贵州华鸿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五、2021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被执行人贵州华鸿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车辆可供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05475元,实际执行到位7778.69元,扣除执行费0元后,尚余297696.31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夏琼、贵州华鸿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常文涛
审判员  段海鲁
审判员  吴宗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宗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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