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881执174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5859550P。
法定代表人:仇寅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皖1881民初1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125880.2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161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0元。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1881民初1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