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执23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49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安徽华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5859550P,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南山路北侧1#104。
负责人:王钟友。
被执行人:王如志,男性,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华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如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20)皖0881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赔偿款114036元,申请人书面放弃17018元,余款10000元由被执行人***分别于2022年五月节、八月节支付5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881执2347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林 峰
审判员 甘少林
审判员 汪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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