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民初2139号
原告:利辛县福安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港口路南段东侧西李桥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675023513。
法定代表人:王朝福,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启,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强,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华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5859550P。
法定代表人:仇寅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原告利辛县福安供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利辛县福安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辛县福安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辛县福安供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利辛县福安供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协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