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徽华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456号
原告:**,女,1983年2月出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钓鱼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梅骏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根苗,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黄路。
法定代表人:仇寅生,总经理。
被告:扬州市博明路灯照明器材厂,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姚宏香,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徽华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扬州市博明路灯照明器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澍嘉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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