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执复5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孙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复议申请人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愁公司)不服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8)皖0803执异2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财产保全,大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分别向莫愁公司及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开发区建管中心)发出(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6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莫愁公司及开发区建管中心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工程款,莫愁公司及开发区建管中心同意协助并出具回执。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莫愁公司于2016年1月9日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责任制合同,告知该院此工程系案外人**承包,与***无关。案外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人是该工程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应由本人所得,2017年10月9日开发区建管中心依据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的代付通知将所属***的工程款1715362元支付至该院,偿还被执行人***所欠刘兵债务。大观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从迎江区人民法院调取(2016)皖0802执738号执行卷宗,查明该院于2015年5月对该笔工程款采取了保全措施,2016年12月8日莫愁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闻在迎江区人民法院的问话笔录中明确***在该公司中标建设的老峰小学教学楼项目中有180万元工程款。
执行法院认为,莫愁公司在大观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时明确表示同意协助,在执行中却向该院提交材料,表明该工程款系属他人与***无关,但其后对迎江区人民法院表示该工程款系属***。莫愁公司先后向该院及迎江区人民法院就该笔工程款作出不同意思表示,该行为导致大观区人民法院无法对保全在先的工程款采取执行措施,亦无法向开发区建管中心发出代付通知,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故应对该案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大观区人民法院遂作出(2018)皖0803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莫愁公司需立即赔偿申请执行人***1715362元。
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认为执行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并持原异议理由向本院提出复议。
本院查明事实同执行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在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5)观执字第00706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工程款1715362元是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管理中心依据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的通知书汇入该院账户的,转款行为人是开发区建管中心,而非莫愁公司。莫愁公司于2016年1月9日向大观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建筑安装工程责任制合同》是其作为中标单位向大观法院主*该工程实际施工并非被执行人***的佐证材料。莫愁公司未收到发包人开发区建管中心拨付的工程款,未向实际施工人及被执行人***发放该笔工程款。综上,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莫愁公司对该1715362元工程款有擅自处分行为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5)观执字第00706号之二及(2018)皖0803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江艇
审判员马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