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执保87号
申请人:安庆市雷池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雷池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590188049B(1-1)。
负责人:江导友。
委托代理人:张武成,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怀宁县月山镇月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19999011Q。
法定代表人:孙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虞志颖,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申请人安庆市雷池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因被申请人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滨河星城小区四期18号楼欠其混凝土货款561564.4元逾期未还,另被申请人虞志颖系上述工程实际施工人。故申请人安庆市雷池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虞志颖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安庆市雷池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皖H×××××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虞志颖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向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叶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