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19)皖08司惩复2号
复议申请人(被罚款人):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孙闻,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8)皖0803司惩150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
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愁公司)提出,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擅自处分法院冻结的工程款1715362元没有事实依据。该院冻结上述款项后,莫愁公司既未占有,亦未向申请人支付;该笔工程款是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开发区建管中心)依据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的通知书汇入该院账户的,作出转款决定及转款行为的均为开发区建管中心,不能认定莫愁公司对该笔工程款有擅自处分行为,故请求撤销罚款决定。
经审查查明:张巧灵与方世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财产保全,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分别向莫愁公司及开发区建管中心发出(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6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莫愁公司及开发区建管中心协助冻结被执行人方世恩工程款,莫愁公司及开发区建管中心同意协助并出具回执。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莫愁公司于2016年1月9日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责任制合同,告知该院此工程系案外人江明承包,与方世恩无关。案外人江明于2016年3月24日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人是该工程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应由本人所得。后大观区人民法院对冻结到期的债权予以续冻。2017年10月9日,开发区建管中心依据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的代付通知将所属方世恩的工程款1715362元支付至该院,偿还被执行人方世恩所欠刘兵债务。大观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从迎江区人民法院调取(2016)皖0802执738号执行卷宗,查明该院于2015年5月对该笔工程款采取了保全措施,2016年12月8日对莫愁公司所作执行笔录中表明开发区建管中心的该笔工程款系属方世恩。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巧灵与方世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在大观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时明确表示同意协助,在执行中却向该院提交材料,表明该工程款系属他人与方世恩无关,但其后对迎江区人民法院表示该工程款系属方世恩。莫愁公司先后向大观区人民法院及迎江区人民法院就该笔工程款作出不同意思表示,在协助大观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提供部分材料失实,存在一定过错。考虑该公司的过错在(2015)观执字第00706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实际影响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8)皖0803司惩150号罚款决定;
二、对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限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