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27民初428号
原告:方登南,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峰,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月山镇月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19999011Q。
法定代表人:孙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方登南与被告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方登南于2022年1月26日以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已付清劳务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登南的撤诉申请正当、合法,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登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方登南负担。
审判员 张中楼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兰兰
附裁定引用的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判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计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