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方世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02民初2279号
原告:杨成,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怀宁县月山镇月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孙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世恩,男,1981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杨成与被告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方世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杨成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缴),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