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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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8执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 C 区九龙园大道 38 号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7285366A。
法定代表人:蒋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月,男, 1964 年 01 月 02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根据已生效的本院(2020)渝 0108 民初 6112 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欠货款 68800 元、违约金 31453 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2.5 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前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月名下有车牌号为渝A03P92号车辆,上述车辆有抵押、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未实际扣押控制,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08执2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永红
审 判 员 王华恒
审 判 员 廖全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童川
书 记 员 曾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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