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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天翔广告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03民初52号

原告:漳州市天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毅达世纪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310718616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漳州市天翔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漳州市天翔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天翔广告有限公司以已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天翔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市天翔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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