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赛通环卫有限公司

重庆赛通环卫有限公司与重庆九龙坡区天籁艺术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16414号
原告:重庆赛通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云岗路5号2幢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30722283。
法定代表人:余燕。
被告:重庆九龙坡区天籁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07556768584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赛通环卫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九龙坡区天籁艺术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赛通环卫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赛通环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彭瑶
书记员勾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