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1464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监护人:***,女,汉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赛通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28号2幢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307222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赛通环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赛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2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监护人***、被告重庆赛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差额34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至2019年9月在被告公司处做环卫工人,工资为1500元/月,但被告每月仅支付了500元,故为维护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重庆赛通公司答辩称,原告诉请已过仲裁和诉讼时效且本案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开始原告为被告清扫院坝,被告每月支付500元。原告称其与被告系劳动关系,2019年9月过后即未再清扫了;被告称大约于2019年4月开始原告即未再为被告清扫,且双方系承揽关系,在为被告清扫院坝同时原告还受社区聘用从事楼道清扫工作。
2021年11月8日原告就本案诉请向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同日该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为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同时载明如不服本通知,可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通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遂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示的银行流水、残疾人证、判决书、照片、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为凭,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动,被告为原告发放了劳动报酬,故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同日该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已经载明如不服本通知,可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通知发生法律效力。而原告未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原告本次起诉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欧春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符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