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6320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监护人:***,女,汉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赛通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28号2幢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307222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赛通环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经审查,***表示起诉状均是其代***签字。故本院认为因***系成年人,现无证据证明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其监护人,同时***也无证据证明其起诉取得了***的授权,故本案起诉并非***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予裁定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欧春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