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初4107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明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赛通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4-10。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30722283。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赛通环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