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佳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三佳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1497号
原告:武汉三佳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家湾湖北信息产业科技大厦19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7-5栋留学生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达通,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三佳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三佳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三佳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406元由原告武汉三佳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庆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