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晋城市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国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02民初2137号
原告:晋城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国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晋城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国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晋城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焦 炜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朱 燕
书 记 员   王小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