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22执15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执行人:安徽万胜农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9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10776F。
法定代表人:徐新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2民初878号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万胜农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内案款人民币781422.4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璟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