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4409号
原告:巫山县汇馨环卫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文体广场公厕附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09462675A。
法定代表人:杜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曦紫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回兴街道金石大道368号1幢4楼(编号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68275692C。
法定代表人:谈承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东来(特别授权),重庆海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春玉(特别授权),重庆海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巫山县园林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办望霞路4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7451898868N。
法定代表人:李少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特别授权),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巫山县园林管理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志川(特别授权),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巫山县园林管理所职工。
原告巫山县汇馨环卫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曦紫林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巫山县园林管理所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巫山县汇馨环卫清洁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10月27日签订的《林业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约定乙方的主要工作及责任:1.组织专业人员认真开展外业调查和报告的编制工作,规范地完成相关工作任务;2.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成果资料;3.协助业主方完成林业主管部门报批手续并取得以下手续:a.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本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批复;b.项目拟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c.采伐许可证(如需要)……四、完成期限 乙方完成期限:根据每个项目提供基础资料(立项、批复、堪界红线等)30日内完成外业调查并完成多样性评价、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工作,5日内完成协调相关资料启动报件程序(区县林业局)。五、乙方咨询报酬及甲方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按照约定提供了资料,被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原告称已“通过市级评审并取得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批文”,向原告出具发票,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15万元,但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提交通过市级评审并取得“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批文。据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并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0月27日签订的《林业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2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3.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提交给被告的资料原件(详见附件)。
被告重庆市曦紫林业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解除案涉技术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已经履行了案涉合同义务,出具了相应的报告书,原告也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根据《民法典》技术合同之规定,原告无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报酬;2.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被告系按原告的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无违约行为,原告所称的违约事实不存在,其超出了合同约定范围之外,要求被告履行没有合同依据;3.案涉报告编制以及履行合同所需的资料,被告并未收取原告的原件,而是根据合同实际需要准备相应的影印件和复印件,原告要求退还所有的原件无事实根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0月27日,原告巫山县汇馨环卫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重庆市曦紫林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林业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该合同第一条约定:1、委托内容:文峰观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北斗灯笼区)项目涉及重庆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拟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及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如需要)等林业技术咨询服务。具体包括: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编制、项目拟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以及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报告(如需要)编制工作。2、技术要求:2.1、提供成果资料: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项目拟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报告(如需要)各3套;2.2、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林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林业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属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现双方对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的技术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现在原、被告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原告应向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家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周家兵书 记 员 康传宇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