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1778号
申请人王菊秋,女,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彭利娅,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缀,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邸文革。
委托代理人黄银珍,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月映,系被告员工。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王菊秋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保全深圳市宝安建筑设计院名下价值人民币428561.03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设计院名下价值人民币428561.0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