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肖丹妮、深圳市宝安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6105号
申请人肖丹妮,女,汉族,1979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委托代理人彭利娅,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缀,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湖滨东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4010Y。
法定代表人邸文革。
委托代理人黄银珍,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月映,系被告员工。
申请人肖丹妮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设计院名下价值470315.13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丹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设计院名下价值470315.13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石清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黄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