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乐客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6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楼7层1810。
法定代表人戴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北京才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永达,北京才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客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72号五幢四层4023A室。
法定代表人郝景振。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乐客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9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实际经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9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润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丁梦宇
书 记 员 李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