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36号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楼7层1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85124582Q。
法定代表人:戴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森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94C9KUXY。
法定代表人:孙浩瀚,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中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幸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0472682X9。
法定代表人:孙浩瀚,执行董事。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森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中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其购买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612230104602022000512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森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中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婉君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孙闻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