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执恢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楼7层18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才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才良(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9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经调查、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2月9日,本院作出(2022)京0101执异5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为(2021)京0101民初19145号民事判决书对应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公积金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发出了被执行人调查函,原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至被执行人***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实地调查,故本次恢复执行不再重复调查。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9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