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2691号
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的原告北京兴业建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11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第九行至第十三行“以6225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补正为:“以6225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审判员 付 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