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6执复9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应县高新技术产业园369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清,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王*,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开发区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申请执行人:李**,男,194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应县南泉乡人,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王**,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高**,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应县白马石乡河蛟村人,住应县。
申请执行人:高**,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怀仁县亲和乡清水河村人,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李**,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应县下社镇人,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应县义井乡人,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艾**,女,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现住应县。
申请执行人:常**,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
申请执行人:霍**,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人,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王**,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贾**,女,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应县。
申请执行人:李**,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
申请执行人:梁**,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
申请执行人:刘**,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
申请执行人:乔**,女,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
申请执行人:王**,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应县。
申请执行人:于**,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
申请执行人:张**,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应县。
申请执行人:武**,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应县。
申请执行人:胡**,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下。
申请执行人:岳**,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
申请执行人:张**,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
申请执行人:荣**,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应县。
申请执行人:杨**,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次**,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章**,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章**,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王**,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应县。
申请执行人:门**,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254号4栋1单元5楼3门。
申请执行人:杨*,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佳县人,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马**,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住应县。
申请执行人:蒋*,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朔城区人,住朔州市朔城区。
申请执行人:蒋**,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马**,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应县。
申请执行人:李**,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现住应县。
申请执行人:李**,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应县。
申请执行人:章**,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人,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洪**,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应县。
申请执行人:张*,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
申请执行人:刘**,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
申请执行人:尚**,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柴**,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应县。
申请执行人:田**,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君诚绿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北1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雨职务: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22)晋0622执异8号裁定,向本院申请故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等44人与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及申请执行人君诚绿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君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62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晋0622民初429、430、431、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40、441、442、443、444、445、446、447、448、449、450、451、452、453、454、455、456、457、458、459、460、461、462、463、464、465、466、467、468、469、470、472、4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认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19)晋0622执4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45案合并执行。同日作出(2019)晋0622执4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应县金城镇长征路西、三环路延长线南,西地块宗地面积5.1874亩,东地块宗地面积16.2579亩及地上建筑物(界址点坐标号及边长详见宗地土地勘测定界图),查封期限为三年。2022年2月28日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人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请求法院停止(或撤销、纠正、中止)对(2019)晋0622执417号之一裁定执行土地的拍卖。事实与理由:依(2019)晋0622执417号之一裁定书,查封拍卖位于应县金城镇长征路西、三环路延长线南土地,经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山西毅力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土地进行司法鉴定,于2021年11月27日形成资产评估报告文号为“晋诚评报字(2021)第0174号”,异议人不认可上述评估报告且对执行提出异议,理由:土地容积率数据存在严重错误,拍卖计算的容积率1.7%、1.15%是园区174亩整个地块每亩平均容积率。现查封拍卖的临街商业东地块地面积10838.60㎡,容积率是5.0%,临建商业西地块3548.30㎡,容积率3.0%。而拍卖数据东地块16.2579㎡,容积率1.7%,西地块5.1874㎡,容积率1.15%差距偏差错误太大。若按上述严重错误的数据进行拍卖,这样会给异议人造成更大的损失,为了避免损失故请求立即停止拍卖。因异议人土地已经进行整体规划、设计,且在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完成备案。而被异议人将上述土地进行分割式的司法鉴定、拍卖,严重影响异议人的整体规划,将导致整体土地总平面图各项参数数据变更,偏离原规划、设计参数。异议人原规划在被异议人申请拍卖的土地上建设的不动产的容积率高于平均容积率,在其他剩余土地建设不动产容积率低于平均容积率,现若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原规划在将被异议人申请拍卖的土地上建设的不动产的容积率高于平均容积率的土地进行拍卖,因整体土地已经进行备案,将会导致剩余土地的容积率达不到原定预计的平均容积率,更为严重的是因土地上的建筑物正在建设,此举分割式的司法鉴定、拍卖将会对异议人及第三人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
应县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等44人与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及申请执行人君诚绿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应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晋0622民初429、430、431、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40、441、442、443、444、445、446、447、448、449、450、451、452、453、454、455、456、457、458、459、460、461、462、463、464、465、466、467、468、469、470、472、473号和(2016)晋062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但被执行人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等44人以及申请执行人君诚绿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19)晋0622执4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应县金城镇长征路西、三环路延长线南,西地块宗地面积5.1874亩,东地块宗地面积16.2579亩及地上建筑物(界址点坐标号及边长详见宗地土地勘测定界图),查封期限为三年。根据当事人申请,2021年11月27日,山西毅力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上述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935.44万元。评估报告对评估对象产权状况进行了说明,包括异议人在2014年2月受让两宗土地的面积、价格、规划容积率以及纳入本次评估地块的相关情况。2022年1月7日,应县人民法院向异议人送达评估报告并告知其对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在七日内可提出重新评估申请。异议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应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查封财产拍卖。
应县人民法院认为,依据生效判决,在异议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对异议人名下部分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拍卖,是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得以实现的执行措施。异议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在执行人员告知其权利义务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评估报告及结果的认可。且评估报告中关于容积率的表述,是对异议人原受让土地整体规划的说明,不会由此导致竞买人产生错误认识。故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晋0622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依(2019)晋0622执4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位于应县金城镇长征路西、三环路延长线南土地。山西毅力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上述土地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11月27日形成资产评估报告文号为“晋诚评报字(2021)第0174号”评估报告,报告中东地块容积率1.7是按78.15亩整块土地规划平均容积率计算的,西地块容积率1.15是按95.99亩整块土地规划平均容积率计算的。而事实是被查封评估的东地块10838.60平方米(16.2579亩)临街商业土地上规划备案的五层综合楼H2(建筑面积29810平方米)和四层沿街商铺H3(建筑面积11411.5平方米),计算实际容积率是3.8;被查封评估的西地块3458.30平方米(5.1874亩)临街商业土地上规划备案的三层沿街商铺H4(建筑面积10008平方米),计算实际容积率2.894。若按上述严重错误的数据进行执行、拍卖,这样会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山西毅力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晋诚评报字(2021)第0174号评估报告中土地容积率错误为由对应县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提出异议,实质上是对该评估报告结论不服。2022年1月7日,应县人民法院向复议申请人送达该评估报告并告知其对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在七日内可提出重新评估申请。但复议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提出异议申请,应视为复议申请人对评估结论予以认可。故应县人民法院依据评估报告结论依法公开对查封财产拍卖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22)晋0622执异8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喜斌
审判员 智杰海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朱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