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3696号
原告:君诚绿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蓝堡村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4472751XQ。
法定代表人:陈红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丰,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君诚绿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君诚绿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君诚绿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君诚绿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文军
审判员 胡爱国
审判员 袁婷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