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68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名为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兰路71路。
法定代表人:王林狮,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女,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山西新华化工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新华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8民初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华研究院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雪,上诉人***以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一审和二审时均提出对上诉人新华研究院所举的从2015年6月-2017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和指纹的真实性有异议,并且申请司法鉴定。因该事实的查清涉及到新华研究院应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但原审在***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向其释明是否申请司法鉴定,也没有对部分事实进行审查。同时,原审认定的***实发工资系已经扣除了公积金等费用,以此作为***的工资基数是否合法,应予以审查。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8民初7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涛
审判员 李峻
审判员 武涛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