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弘建设有限公司

开封天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12民初2227号
原告:开封天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深圳大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683190367M。
法定代表人:武宏胜。
诉讼代表人:开封天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龙,男,汉族,1992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汴东产业集聚区东昌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35522010D。
法定代表人:刘文众。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玉敏,女,汉族,1963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天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开封天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天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天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开封天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庆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