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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民终18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汴东产业集聚区东昌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民,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县城人民路东段31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霞,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伟,河南智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文众,男,汉族,1972年2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民,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昊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郑开大道与杨桥路交叉口伟业国际A座1305号。
法定代表人:张帆。
原审被告:魏斌,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刘文众、河南昊驰实业有限公司、魏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22)豫022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申请撤回对(2021)豫022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本院认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55元,减半收取2027.5元,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丽
审 判 员  张 洁
审 判 员  孔德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林
书 记 员  荀文彬
书 记 员  沈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