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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执10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房屋征收补偿中心。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2年1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向本院书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203执105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 胜
人民陪审员  刘振国
人民陪审员  曹茂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智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