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弘建设有限公司

通许县**乡中心学校、****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3民初1080号
申请人通许县**乡中心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22779420526E。
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乡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姬振宇,该校校长。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35522010D。
住所地:开封市汴东产业集聚区东昌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通许县**乡中心学校诉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通许县**乡中心学校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财产152230.72元或将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财产152230.72元或将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 庆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梁云蔚
书 记 员  王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