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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许县**乡中心学校、****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03民初1080号
原告:通许县**乡中心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22779420526E。
法定代表人:姬振宇,校长。
委托代理人:姬振宇,校长,特别授权。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35522010D。
法定代表人:刘文众,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玉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通许县**乡中心学校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许县**乡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姬振宇及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鲁玉敏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许县**乡中心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共计152230.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河南恒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其维修学校餐厅,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款共计152230.72元。2021年11月10日,其向河南恒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上述工程款时,错将上述款项通过河南通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将上述款项转给了被告的账户上,但实际其与被告之间没有经济来往,也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返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对本案不当得利案由不认可,因为双方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所以不存在任何不当得利行为,而且原告转款的账号是其公司被法院冻结的账号,目前钱还在账户上冻结着,其没有用,纯粹是原告的工作失误,数额也对,这笔账其认可,也承认,其也认账,但是法院目前没有把钱划走,原告所诉诉讼费等,因为本案是原告误将款项转给其公司,不应该其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6日,原告通许县**乡中心学校与案外人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将**乡一中,**乡中心小学两个学校餐厅泡沫彩钢板更换改造工程承包给案外人。2021年11月10日,原告通许县**乡中心学校将款项152230.72元分两笔汇入被告****建设有限公司账户。被告****建设有限公司认可该笔款项到了其公司账户,并认可与原告通许县**乡中心学校没有合作关系。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结合本案,原告通许县**乡中心学校将案外人的款项152230.72元汇入被告****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原告通许县**乡中心学校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之间不是合作关系,故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将该笔款项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通许县**乡中心学校152230.72元。
案件受理费1672.31元、保全费1281.15元,由通许县**乡中心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 庆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云蔚
书 记 员  王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