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24财保19号
申请人安徽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账号2810××××0587)存款44万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账号2810××××0587)存款44万元。
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安徽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莫少军
书记员 涂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