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82民初367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97385843W(2-2)。
法定代表人:洪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计6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