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庐江县君华架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6989号 原告:庐江县君华架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城北合铜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758833741(1-1)。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97385843W(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庐江县君华架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11968元并自2017年12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日,原告公司员工***代表原告同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内部员工***和***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将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庐江县庐铜铁路柯坦安置房二期11#、12#、13#、14#外脚手架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地点位于***人民路东侧,工程建筑面积9736.94m。工程范围包括脚手架、安全网、竹篱的搭设与拆除等等,同时约定工程款按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2元。2016年8月15日进场施工搭建,工期220天。同时口头约定超过规定期限外脚手架每天按每平方米0.1元/m计算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积极组织施工,全面正确的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和义务。在工程结束后的被告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生效的(2020)皖0124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认定,庐江县***庐铜铁路拆迁安置房(人民路东侧)11#、12#、13#、14#住宅楼及附属工程由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又将工程交给***、***实际施工。本案,庐江县君华架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其对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不知情,未将其列为被告,但在审理时又认为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应与本案其他被告对其共同承担责任,故庐江县君华架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遗漏被告,其本案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庐江县君华架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