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庐江县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124民初291号 原告:庐江县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洪某。 原告庐江县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并向庐江县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在收到该通知书后至今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在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其仍不预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