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日联电梯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日联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执1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日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四路桂华村10幢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8760870G。

法定代表人:潘金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陶,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永亮,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日联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7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款项116000元及利息(以11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债务日止,则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4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暂为118410元,执行费为167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并未到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2.本院依法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只有少量存款,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2f22c8e0151d6608@wx.tenpay.com、085e9858ee4879839eeae78c2@wx.tenpay.com账户存款148.88元、0.51元进行了冻结。此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当事人可登录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另,经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未有发现被执行人***办理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故未能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措施。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7执15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健钊

审判员  黄焕容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枝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