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4执18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庐江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4166P,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庐江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庐江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00177730805050646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41.6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庐江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00177730805050646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41.6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