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庐江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立德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执1539号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4166P。
法定代表人:喻茂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立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01679664J。
法定代表人:胡潇月,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立德建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合仲字第118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立德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庐江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合仲字第1187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胡明艳
审 判 员 杨曙华
审 判 员 鄢隆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程佳豪
书 记 员 章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