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特842号
申请人:上海汇谷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93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人上海汇谷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谷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汇谷公司申请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2021)办字第2581号仲裁裁决。汇谷公司认为,汇谷公司在仲裁审理时已经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违反职业道德,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且汇谷公司亦已足额支付**试用期工资,并无拖欠的情况。仲裁裁决认定汇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未足额支付试用期工资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在仲裁时前后提交的工资条,证据内容完全不同,故其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仲裁委依据该伪造的证据所做裁决缺乏事实依据。另,**亦隐瞒了其实际工作至2021年9月6日的事实,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综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不同意汇谷公司的仲裁裁决,请求驳回汇谷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汇谷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认为**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及拖欠工资行为,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但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并不构成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其次,汇谷公司提出**提供的工资条前后不一致,但本案涉及试用期及标准月工资均由劳动合同约定,**提供的工资条并非仲裁委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故汇谷公司该理由亦不成立。
最后,汇谷公司提出**最后工作时间应为2021年9月6日,**隐瞒了上述事实。故汇谷公司的撤销仲裁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首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汇谷公司提及的该理由实际涉及事实认定,并不属于撤销仲裁审查的范围。
综上,汇谷公司撤销仲裁的理由均不成立,故汇谷公司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汇谷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2021)办字第258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汇谷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谭 尚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