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3民初15599号
原告:上海汇谷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映凤,女,1987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汇谷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符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谷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马 培
书 记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