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谷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汇谷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符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3民初15599号 原告:上海汇谷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映凤,女,1987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汇谷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符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谷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马 培 书 记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