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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绿地滇池置业有限公司、上***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绿地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怡景园度假酒店培训中心附楼16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1688号7-063。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昆明绿地滇池置业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2民初122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昆明绿地滇池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上***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即上诉人昆明绿地滇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怡景园度假酒店培训中心附楼1606室,系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