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2民初4772号
原告河北益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68号(中远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2000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会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2397G。
法定代表人袁明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会战道西、北站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80432238X3。
负责人**强,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益生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益生医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益生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益生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7元,由原告河北益生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