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5民初1258号
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某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普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某某普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普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某某普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北某某普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