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金牛线缆有限公司

建湖创柯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金牛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6503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新金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奔牛镇东桥村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QB0941。
法定代表人:凌建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湖创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盐城市建湖县县城五洲国际商贸城**1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MA20WKHLX6,联系电话153××******。
法定代表人:朱汉章。
本院在审理江苏新金牛线缆有限公司诉建湖创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新金牛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湖创柯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新金牛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湖创柯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志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