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1民初4734号
申请人:江苏新金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东桥村埂东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QB09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森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A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1RTC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新金牛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新金牛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