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晋远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

宜昌中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北晋远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06民初557号
原告:宜昌中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920060627,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晋远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917714878,住所地宜昌市,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中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晋远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2018年4月9日,原告宜昌中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中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9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中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